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又称不偏重任何技术手段的原则,是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①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即既不能要求或采用某种特定的技术,亦不能阻碍未来技术的发展。
因此,不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应受到影响。电子形式的交易虽然离不开技术手段的支持,但是,电子商务立法却不能局限于某种手段,否则就会落后于技术的发展,而又成为妨碍市场交易的障碍。从保护和促进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技术中立性原则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只不过在有的国家这一原则表现得更彻底,而在另一些国家这一原则却妥协于具体的需要。这也说明技术中立虽然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对这一原则的把握也要适度。
技术中立原则旨在不因技术造成贸易歧视,保证各成员根据其意愿采取适当的方式提供服务。这种中性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各成员要保持对不同计算机技术的中立态度,对各种用于电子商务的信息技术都不能厚此薄彼。另一层含义是各成员对不同的通讯媒体也要保持中立态度,对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以及增值网络等不应当确定一种特定媒体,允许各种通讯媒体技术相互融合促进。
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广泛应用于电子签名,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中是指任何可确保资料在传输或储存过程中的完整性及鉴别使用者身份的技术,皆可纳入使用,并不以数字签名为限,以免阻碍其它技术的应用发展。也就是任何电子技术制作的电子签名和文件,只要功能与签名以及书面文件效力相当,都具有法律效力。即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歧视其它形式的技术,在相应的法律环境建设中为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