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立原则又称不偏重任何技术手段的原则,是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①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即既不能要求或采用某种特定的技术,亦不能阻碍未来技术的发展。
因此,不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应受到影响。电子形式的交易虽然离不开技术手段的支持,但是,电子商务立法却不能局限于某种手段,否则就会落后于技术的发展,而又成为妨碍市场交易的障碍。从保护和促进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技术中立性原则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只不过在有的国家这一原则表现得更彻底,而在另一些国家这一原则却妥协于具体的需要。这也说明技术中立虽然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对这一原则的把握也要适度。
技术中立原则旨在不因技术造成贸易歧视,保证各成员根据其意愿采取适当的方式提供服务。这种中性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各成员要保持对不同计算机技术的中立态度,对各种用于电子商务的信息技术都不能厚此薄彼。另一层含义是各成员对不同的通讯媒体也要保持中立态度,对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以及增值网络等不应当确定一种特定媒体,允许各种通讯媒体技术相互融合促进。
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广泛应用于电子签名,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中是指任何可确保资料在传输或储存过程中的完整性及鉴别使用者身份的技术,皆可纳入使用,并不以数字签名为限,以免阻碍其它技术的应用发展。也就是任何电子技术制作的电子签名和文件,只要功能与签名以及书面文件效力相当,都具有法律效力。即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歧视其它形式的技术,在相应的法律环境建设中为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问。
WTO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在WTO的规则中,是要求技术中立的。
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在报告中指出,GATS要求技术中立,也就是说它对以不同的技术手段传送的服务所做的规则并没有区别。0技术中立原则体现在GATS和《基础电信协议》(Agree.mentonBasicTele-communications,简称为ABTs)的相关条款中。技术中立原则是指,一旦WTO的一个成员方允许对方进入某个领域(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进入方采用的技术就不得加以限制。1997年1月l6日在WTO基础电信工作组组长声明中提出,进入对方的基础电信服务,“可以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如有线、无线、卫星等)提供;在基础电信业务框架下,对互联承诺:“确保网络上任何技术可行点与主要提供者互联”,“互联应在非歧视的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范)呻下提供。技术中立原则意味着在WTO框架下不能用技术标准或规范来设置贸易壁垒。
但是,GATS下的技术中立原则的贯彻在实践中似乎不是那么的严格,比如有的国家承诺开放通信服务市场,但只允许几种特定的技术(卫星、无线通信),至于其他技术为支持的电话服务不予开放。0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那就是我们要坚持GATS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因为GATS相比GAIT而言还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而且其一般义务相对于GATT而言要少,各国的义务主要是通过具体承诺的方式来实现的,这就为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的电子商务提供了条件,在技术不成熟的时候对技术中立原则加以限制使用,为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赢得宝贵的缓冲时间。
总体来说,WTO中的技术中立原则有利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这一原则会促进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是,这一原则也存在问题,既有理论上的,也有实践中的。 首先,WTO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它忽略了全球电子商务的现实。全球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各国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是参差不齐,有的国家比如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趋近成熟,其信息技术在全球首届一指,傲视群雄,坚持技术中立美国可以大施拳脚;而有些国家比如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黑非洲,人们的温饱问题远没有解决,连电脑是何物都不知道,我们怎么指望这些国家在短期内拥有自己独立的信息技术,何谈开发自己独立的技术参与国际竞争呢,其结果只能是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信息技术的附庸。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是WTO规定一个原则,那就是技术中立,同时规定一定的例外情况,可以设定一定的期限,但是这个期限不能太短,以求为落后国家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足够的保护和发展空间。
其次,技术中立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却带来了挑战。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落后,坚持技术中立会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数字技术鸿沟愈来愈大,其开发的技术协议和标准已经成为具有优势地位的主流技术,所以发展中国家在原则上遵守技术中立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国家安全问题,谨防技术殖民主义。。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已经是既成事实。0所以,面对挑战,发展中国家应该在积极发展本国的科学技术、提升科技水平的同时,积极参与到全球电子商务的竞争中去,争取足够的话语权,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充分利用WTO的规则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WTO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作为WTO的成员国,发展中国家应该遵守这一规则。虽然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导致坚持技术中立对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GATS规则为自己赢得时间。而且坚持这一原则从长期来看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尽管几乎所有国家都会从互联网上产生的机会中获益,但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能从中获得更大的收益。发展中国家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导致的成本节约和获得这种效果相对容易,发展中国家现在可以跳过几个技术发展阶段,而发达国家则必须经历这些阶段。换句话说,发展中国家远远没有达到现在的技术前沿,在靠近技术前沿的过程中,会获得巨大的潜在利益。因此,服务贸易理事会的代表们多次强调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电子商务。在这一方面,实现市场进入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利益来说是很重要的。参与电子商务并不必然需要大量资金或尖端技术,甚至发展中国家的中小型企业也能参与竞争。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实现它们市场进入自由化,以使这些国家的消费者从电子商务中获得最大利益。印度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该国已经从电子化出口中大大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