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转配股虽然能解决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无力配股的问题,但它造成国家股和法人股在总股本中的比重逐渐降低的状况,长此以往会丧失控股权。同时,转配股产生了不能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影响了投资者认购积极性,带来了股权结构的混乱。
为克服转配股的局限性,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纷纷以现金或者以资产折算为现金参加配股,大大提高了公司的实力,既保证股权不被稀释,又鼓舞了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信心。
转配股又称公股转配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实施配股的过程中,国家股和法人股或因主体缺位或因资金短缺而难以实施配股时,其他法人和个人根据有关制度受让其部分或全部配股权而购买的股票。
转配股是上市公司按照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的规定和相应程序,向原股东增发新股,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行为。依照惯例,公司配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国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或社会公众,这些法人或社会公众行使相应的配股权时所认购的新股,就是转配股。转配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品种,从1994年5月开始有转配股,到1997年底,3年多的时间里,沪深两市产生的转配股大约有30多亿股,1998年停止了转配股的做法。按中国证监会这次的决定,30多亿股转配股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上市流通。
产生原因
转配股问题的产生原因是,由于一些国家股股东无钱参与配股,故在1994年及1994年前常常只能放弃配股权,由此引发国家股股东在公司中持股比例下降。为此,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4月5日发出了《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主要精神为:
1、有能力配股时不能放弃,以防持股比例降低。
2、在不影响控股地位时,可以转让配股权。
3、配股权转让的限制及通过购买配股权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办法,均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发了《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1994年已实施过转配方案的上市公司,也按本规定处理。”在与《规定》一起下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中”,要求信息披露时正文内容包括:“如进行配股权的转让,应详细说明转让的方式,并明确说明国家目前对转让后股份的流通方式的政策。”
因此,转配股暂时不能转让是有政策法规规定和依据的,而且,这种暂时不能转让在信息披露中也予以了充分披露。
转配股源于1994年5月的珠江实业,主要产生于1995年至1997年,1998年停止转配股的做法。但随着上市公司送股、转股和配股的实施,转配股的总数逐渐增大。此次证监会采取断然措施,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允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流通,目的是为了调整市场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证券市场发展。
上市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转配股过去一直不能上市流通。上市的方式是按照产生转配股的时间先后,分期、分批陆续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公司有多次转配行为的,按首次发生转配股的时间确定上市顺序,并同时全部安排上市。
其产生有以下几个来源:
一是国有股转让的股权给社会公众股;
二是法人股转让配股权给社会公众股;
三是已有转配股接受送股或配股后所产生的新股。由于国有股与法人股仍不能上市,故而转配股暂时也不能上市交易,但它却同上市股票一样享有分红配股权力。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决定,转配股从4月开始,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