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Packing finance))也称打包贷款(Packing Loan)
如果客户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需要融资的时候,我行可以信用证正本为还款依据向客户提供装船前融资,主要用于支付生产或收购信用证项下产品的开支及其他从属费用。
条件
1.在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进出口经营权、在银行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的企业。
2.出口商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领取贷款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
3.申请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4.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且信用证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开证行应该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
5.信用证条款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提供抵押物。
7.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
8.信用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
9.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
10.信用证类型不能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等。
11.远期信用证不能超过90天。
流程
1.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向我行提出打包放款申请。
2. 出口商向我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等材料。
3. 出口商将信用证正本留在我行作为质押品,获得我行贷款。
优点
(1)可解除您在备货前资金不足的烦恼;
(2)令您能以小本钱做大生意。
对象
信用证项下的商品出口企业
原则
1.打包放款的申请人应为该信用证的受益人;
2.融资需求既可以打包放款解决又可以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时,应优先发放打包放款;
3.打包放款只能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采购、生产或流转的资金需要;
4.如信用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除非申请人需一次性采购,分批使用,分批生产,分批出运,否则,应根据申请人分批出运的计划,分批放款,以便监控贷款的使用及还款。
必需材料
1.信用证正本;
2.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3.外销合同;
4.境内采购合同;
5.营业执照副本;
6.贷款证;
7.近三年度的年度报表;
8.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法人代表证明书。
金额
最高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
期限
1.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的15天,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2.展期: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信用证有效期时,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时间将单据交到银行那里,出口商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
3.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资料:贷款展期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案例
出口商A公司凭美洲银行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向我行申请金额为300万人民币的打包放款,用于生产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产品。我行对信用证真实性、条款等项内容及A公司提交的进出口合同等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查结果表明,信用证真实有效,条款清晰明确,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经我行信贷部门审查,A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可靠,履约能力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我行为A公司办理了打包放款手续,为其发放了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
主要问题
1. 问:在工行办理打包放款的客户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须有出口业务经营权;具有良好的贸易履约能力;最近三年无不良纪录等。
2. 问:工行打包放款业务的利率标准如何?
答:按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