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风险的种类
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证券交易风险可以分为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和证券经纪业务风险两类。由于证券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性质、特征不尽相同,因此,引起风险的原因也不尽一致。但一般而言,以引起风险的原因为标准,证券交易风险可分为五种类型。
(一)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二)市场风险
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影响证券市场的诸多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如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变化而导致市场波动,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经营损失。这种风险是由证券市场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所谓证券市场的高风险主要是指市场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又称为证券交易的基本风险。
(三)技术风险
所谓技术风险,是指证券公司的电子信息系统发生技术故障,从而导致证券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带来的损失。
(四)经营风险
所谓经营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中由于经营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对市场变化把握不准、决策或操作失误而造成经营上的损失。
(五)管理风险
所谓管理风险,是指证券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业务经营损失。
此外,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交易设备故障或损坏,亦有可能对证券公司造成损失。
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制度防范
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包括全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坏账准备等几个方面。
1.全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
我国的证券交易严禁进行信用交易,即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风险准备金制度
证券公司应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可根据自营证券的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差额,按季提取和清算跌价准备;证券公司从事长期投资业务,按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1%差额提取投资风险准备;证券公司在税后利润分配时,应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当其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提存的用途主要是:弥补证券交易及其他业务因事故而发生的损失,赔偿因证券公司的失误而对客户造成的损失,补偿自营买卖中的损失。
3.坏账准备
证券公司应按每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差额提取坏账准备,用于核销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二)风险监察
1.事先预警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就对一些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控制证券公司的自营风险。该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证券公司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等等。
2.实时监控
3.事后监察
(三)自律管理
1.制度建设
2.内部监察
3.行业检查本条目对我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