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二、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交易保证金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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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0/1/17 9:19:14
词条创建者:漫长的征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