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风险
根据交易所颁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所谓行权,对于认购证持有人而言,就是以行权价向权证发行人买入标的股票,对于认沽证持有人而言,就是以行权价向权证发行人出售标的股票。
跟股票投资不同的是,权证投资者除了面临价格波动风险外,还面临一个行权的风险。所谓行权风险,无非是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应该行权而没有行权。以长江电力(20.58,0.53,2.64%)的认购权证为例,其行权价格为5.35元,行权起始日期为2007年5月18日,截止日期为2007年5月24日。行权期间,长江电力平均价格也在14元多,远远高于行权价格,因此,长江电力认购权证的持有者应该选择行权,这样一来,每股的行权收益就有8元多,这部分收益扣除投资者购买权证的费用,便是其所得净利润。否则,投资者所持有的认购权证在行权期结束后将没有任何价值,之前购买认购权证的费用便成为其净损失。
第二种情况是不应该行权而误行权。以盐湖钾肥(51.98,0.77,1.50%)的认沽权证为例,其行权价格为15.10元,行权起始日期为2007年6月25日,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29日。如果投资者选择行权,就是以15.10 元/股的价格向盐湖钾肥的大股东出售盐湖钾肥股票。而盐湖钾肥股价在40元以上,远高于行权价,因此,行权会导致投资者产生较大的损失。在很多深度价外认沽证到期的时候,部分投资者不了解权证行权的含义,对于这些认沽证进行了误行权,从而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应该引起投资者重视。
在行权期内,虽然权证停止交易,但是正股仍然在正常交易,因此,是否要对权证行权,要看正股价格的变化情况。对于认购权证来说,只有正股价格高于行权价格时,才用行权,而对于认沽权证,只有正股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才用行权。在这里,应该注意那些处于平价状态附近的认购权证,这是因为,认购权证行权当日所得到的股票,次日才能卖出。平价状态附近的权证,其正股价格和行权价格很接近,隔日的变化很可能对行权决策产生影响。所以如果投资者认为第二天正股价格会高于行权价格,可以在当日对认购权证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