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履约的内涵
期权买方虽拥有履约或不履约的权利,但无论其是履约还是不履约,他都必须在期权到期日之前予以声明,买方不履约的声明没有具体的规定,以到期日为限。买方履约的声明日期一般在期权合约中预先确定,这一日期称之为通知日或声明日,即期权买家要求履行期权合约时,他必须在到期日前的预先确定的某一天之前(含这一天)通知卖方,以便让卖方作好履约准备。若买方在通知日之前没有发出履约声明,则视之自动放弃朗权的权利。通知日定在什么时候,由期权合约中规定,一般是取决于期权的有效期长短,有的是5天,一般在l一12天之内。
期权卖方因负有接受买方履约要求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一旦买方提出履约要求后,卖方必须立即准备履约,并且必须在到期日之前完成相关期货的交割手续。
买卖双方履行期权的相关期货交割手续的日期,称之为“履行日”。履行日与到期日严格来说是有所不同的。前者是指期权持有者实际履行其买入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的权利的日期。而到期日则指可以履行期权的最后日期。
期权履约的方法
1.冲销
大多数期权的买方和卖方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选择冲销的方法来结清期权头寸。随着到期日的临近,期权的买方和卖方都会更准确地判断市场价格和期权的价值(是否大于而非等于零),从而决定是否发出一个相反的指令(卖出和买进期权)。
如果期权的买方想卖出比如说买方期权,说明到期标的物品市场价格很可能低于约定价格,即期权到期时很可能价值为零。假定这种对市场价格的判断正确,期权卖方则不需要通过买进相同的期权来冲销原有的头寸。因为到期期权很可能不被执行,期权卖方则不会遭受什么损失。反之,当期权卖方想通过买进相同的期权来冲销原有的头寸时,相应的期权买方很可能不必再卖出相同的期权,因为到期期权的内在价值很可能大于而非等于零。
2.行使期权
是否行使买进或卖出相应物品或证券的权利是期权多头持有人的自由,而对应的期权空头持有人只有被动履约的义务。
当某一期权多头持有人要执行其期权时,就通知其经纪人,经纪人随即通知负责该期权交易的结算公司会员,该会员接着把执行指令转发至其结算公司。结算公司随机地选择某个持有相同期权空头的会员。该会员按程序选出某个相同期权空头的持有人,然后进行交割。 如果期权的相应物品时期货合约,那么,期权多头行使期权以后,就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敲定价格水平上获得一个相应的期货交易地位。买方期权的多头和空头分别取得了多头和空头期货地位,而卖方期权的多头和空头期货地位。
一般来说,只有当期权具有正的内在价值时,买方才会行使期权。因此,履约时期权卖方将有负的内在价值,即将有损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期权的卖方一定亏本,因为卖出期权时所收的期权费也许会大于履约时负的内在价值。
3.自动放弃
当期权到期具有的内在价值时,买方有可能行使期权,但不一定行使。当期权没有内在价值时(内在价值为零),买方肯定不会行使期权。当然卖方无权要求买方行使期权,所以,买方的决定也就相当于双方的决定。
也就是说,当买方期权到期时,如果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或当卖方期权到期时,如果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期权都将被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