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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

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结算会员按照结算规则存入制定账户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或缴存符合标准的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以作为期货交易的结算和履约的保证。

期货保证金的分类

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保证金可以分成不同种类。例如,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两种。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公布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而在国际市场上,期货保证金体系有两种即固定保证金体系和比例保证金体系。  

(1)在固定保证金体系下,保证金概念分初始保证金(开户按金)和维持保证金(维持按金)两种。  

投资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同时,就必须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为每一项合同存入一笔最低数量的美元。这笔钱被称之为初始保证金,其目的是为该合同建立良好的信誉保证。初始保证金可以采取诸如某种短期国库券这种付息有价证券的形式。当期货交易合同的价格发生波动时,投资者用于期货合同上的资本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动。在每个交易日收盘时,一个投资者的头寸会在市场上显示出来。因此,该项期货合同交易中的任何赢利或者亏损都会反映在投资者的资本账户上。用于显示那种市场头寸的价格,便是那一日的结算价格。所谓头寸(Position)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对预计这一类头寸的多与少的行为称为“轧头寸”。到处想方设法调进款项的行为称为“调头寸”。如果暂时未用的款项大于需用量时称为“头寸松”,如果资金需求量大于闲置量时就称为“头寸紧”。  

(2)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赢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维持保证金是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我围的维持保证金比率通常为0.75。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问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持仓量×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口,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追加保证金。  

举个例子,在玉米期货交易中,某客户以25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玉米后的第三天,玉米结算价下跌至2400元/吨。由于价格下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000元,即(2500-2400)×50,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250元(即6250-5000),由于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2500×50×5%×O.75=4687.5元),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250元(2500×50×5%),需补充的保证金5000元(6250-1250)就是追加保证金。

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期货保证金含有“保证”二字,但其法律性质是否可以简单地界定为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方式,仍然值得商榷。目前,关于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尚有争议,缺乏一致意见。例如,存在“违约金说”、“定金说”。现就以上两种主要观点展开以下法律分析。  

(一)期货保证金之“违约金说”的法律评析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其他给付。违约金是否具有担保性,在理论界观点各异。违约金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为一种债的担保制度。王利明教授认为,当事人约定保证金旨在担保债的履行,故违约金主要具有担保作用。然而,有的观点却认为,违约金既不像物权担保那样使债权人对物享有附条件的支配权,也不像保证那样是在债务人之外寻找第三人作担保,而是以债务人自己的资历为基础的人的担保,基本无担保的意义,所以,我国担保法仅仅规定了定金而未规定违约金,已经不再把违约金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了。  

不论违约金是否具有担保性,期货保证金都与违约金存在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资金支付的时间不同。违约金并不一定要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时支付,而期货保证金必须在期货交易提交结算时支付。合同违约金的支付具有事后支付性,守约方并不占用货币的时间价值。但是,期货保证金则具有事前支付性,与结算主体是否已经发生违约行为无关,只要结算主体将其期货交易提交结算机构进行结算,那么,该结算主体就必须向期货结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支付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违约金的支付以发生违约事实为前提,当事人虽然可以事前约定特定情形下的违约行为用违约金来加以规制,但如果此种特定情形未发生那么就不发生支付事宜。期货保证金的支付与违约事实无关,即使没有发生违约行为,但是期货结算会员依然应为其提交结算的期货交易支付保证金。  

第三,资金的功能有所不同。违约金是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期货保证金是由期货结算会员支付给期货结算结构的,仅仅具有补偿性,即它只是用来弥补其账户内的损失,而不具有惩罚性。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违约金,但是具体由谁支付并不确定,可能是一方或双方履行支付,因而具有不确定性和双向性。但是期货保证金是由结算会员向期货结算结构支付的,是确定的、单向支付行为。  

综上所述,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并不能确定为违约金。  

(二)期货保证金之“定金说”的法律评析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我国《担保法》第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那么,期货保证金是不是定金呢?  

两者在某些特征上具有相似性。从目的上看,期货保证金和定金都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以保证主合同的顺利履行。从手段上看,二者大都是金钱担保因而区别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从作用上看,二者均可以充抵合同价款。从法律效果上看,二者均具有从属性。定金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也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期货保证金的缴纳也是以结算双方建立期货结算服务合同为前提条件的。但是,期货保证金与定金却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第一,资金的功能不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期货交易所在收取结算会员的定金后不按规定进行结算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不会双倍返还期货保证金。因而,前者具有惩罚性,后者仅有补偿性。期货结算结构在期货合同全部了结后可以将期货保证金余额返还给结算会员,未全部了结期货合同时,交纳人可以提取超过规定部分的余额,但是,交付定金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二,定金的产生需要明确约定。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除非期货结算双方约定期货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法律性质,否则,期货保证金就不是定金。  

第三,定金的数目具有确定性,定金数额的变动要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期货保证金具有动态变动性,结算会员可能被要求随时追加期货保证金,必须保证期货保证金的数额高于价格波动给期货交易人可能造成的亏损数额。  

第四,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若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对方将可以依法行使定金没收权。但是,即使支付期货保证金的期货结算会员未履行债务,期货结算结构也只能将期货保证金抵作合同价款,而无权没收期货保证金。  

综上所述,期货保证金与定金虽然存在诸多相同点,但是不能用后者解释前者的性质。

期货保证金的作用  

期货交易保证金对于保障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  

(1)保证金交易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使交易者用5%的保证金就可从事100%的远期贸易,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2)期货交易保证金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财力担保。保证金制度可以保证所有账户的每一笔交易和持有的每一个头寸都具有与其面临风险相适应的资金,交易中发生的盈亏不断得到相应的处理,杜绝了负债现象。因此,这一制度的严格执行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3)保证金是交易所控制投机规模的重要手段。投机者和投机活动是期货市场的润滑剂,但过度的投机则会加大市场风险,不利于期货市场的稳健运行。当投机过度时,可通过提高保证金的办法,增大入市成本,以抑制投机行为,控制交易的规模和风险。反之,当期货市场低迷、交易规模过小时,则可通过适量降低保证金来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活跃交易气氛。

我国期货保证金  

在我国,期货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结算准备金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所需交纳的资金。它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交易金额调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国际上一般在3%~8%之间。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证金比率为5%,如果某客户以2 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张大豆期货合约(每张10吨),那么,他必须向交易所支付6 750元(即2 700×50×5%)的初始保证金。  

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叫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结算价调持仓量调保证金比率×k(k为常数,称维持保证金比率,在我国通常为0.75)。  

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持仓量×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追加保证金。仍按上例,假设客户以2 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大豆后的第三天,大豆结算价下跌至2 600元/吨。由于价格下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 000元[即(2 700-2 600)×50],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 750元(即6 750-5 000),由于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2 600×50×5%×0.75=4875元),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500元(2 600×50×5%),需补充的保证金4750元(6 500 - 1 750〕就是追加保证金。

期货保证金比例


我国期货保证金的确定原则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不断的整顿规范之后,中国证监会对保留的3家交易所上市的12个品种规定了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锚,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为交易总额的5%,其余品种均为10%。根据不同品种每日最大涨跌幅度的标准,目前制定的收取比例可以认为是确保安全的。但是,保证金收取比例的高低,既关系到交易所和会员单位风险控制的力度,也关系到每个交易者的交易成本。保证金收取标准超出正常风险范围,会增加交易者的成本:保证金收取过低,交易所或经纪公司又可能为客户承担风险。因此,科学合理的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以确保交易无风险为下限。概括起来,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以某种历史价格波动为依据,计算期货价格每天变化标准差。计算的方法一般分为三个时问范围:即从当日算起,往回数30个交易日内、60个交易日内、720个交易日内,分别计算出平均每天的价格波幅和最大波幅。  

第二,以该品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依据,计算保证金收取水平。目前,由于国内每个期货品种都有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这为合理收取保证金、有效控制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以黄豆为例,在正常价幅限制内,每天最大波幅为正负1200元,即绝对数为2400元。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合约交易所每天收取会员2400元,即可保证当日交易所无风险。但是实际操作中也有特殊情况,即假如在一个单边上涨市中,若某个交易者在当日跌停板的位置卖出后,当日又涨停板,在当日结算后,理论上该交易者宜将当日保证金(2400元)亏完,加入第二天开市前,该交易所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恰又遇上当日在该交易者未能来得及平仓时,价格己涨停板(或已上涨至某价位),那么此时,交易者的风险便有可能转移给经济公司。

中国期货保证金机构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设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是非营利性公司制法人。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其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领导、监督和管理,章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成立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重大事项。  

1. 经营宗旨  

建立和完善期货保证金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期货保证金风险状况,配合期货监管部门处置风险事件。  

2. 主要职能  

建立并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系统,对期货保证金及相关业务进行监控;  

建立并管理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期货交易结算信息查询及其他服务;  

督促期货市场各参与主体执行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将发现的各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安全的问题及时通报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并跟踪处理结果;  

为期货交易所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研究和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不断提高期货保证金存管的安全程度和效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词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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