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反担保的种类
保证反担保也应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但实践中,无论原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切实保护原担保人的利益,在实现追偿权时不必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采取一般保证方式,反担保人同样拥有先诉抗辩权,原担保人只能在穷尽主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向反担保人求偿,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
1、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2、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证人和担保公司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原因
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