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入结汇制的规定
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后,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结汇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境内所有中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并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包括:
①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②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业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
③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
④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
(2)境外投资等外汇和个人所有外汇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但其用于支付境内费用部分,应兑换成人民币支付。包括
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②境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③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
④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
⑤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⑥个人所有的外汇。
进行结汇的外汇收入的项目
进行结汇的外汇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及港口、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规费、罚款等,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利润、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境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险金等,外国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