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同业拆借的内部控制要求
1.拆借对象。
(1)拆借对象是国外金融机构。中国银行是原外汇指定银行,现在我国外汇业务中仍占很大比重,该行总行对国外银行的拆入拆出外汇资金量大而且频繁,但也应在有信誉的协议行之间进行,其分支行无拆借权;其他商业银行有各自的拆借对象规定。
(2)拆借对象是国内金融机构。不排除国内金融机构在解决外汇资金短缺而临时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外汇资金,但就拆出机构而言,应掌握拆入行的偿还能力。
2.拆出外汇资金来源。留足必要的备付金后的外汇资金,不允许拆入转拆出吃利差。
3.拆入外汇资金的用途只能用以弥补外汇票据清算和解决临时性周转外汇资金的需要,不允许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4.拆借利率。应控制在国外金融市场利率的基础上加1/8—1/4个点。
5.拆借期限和拆借数额。拆借外汇资金根据不同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有各自的期限和数额比例规定,原则上期限应短,数额应适度。分行为清算票据在总行清算账户使用资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结清,周转外汇资金期限不超过3个月,不能将贷款外汇资金和拆借资金混合使用。
6.拆借合同。应有合法的协议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