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汇流程的内容
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
(二)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三)其他材料。经审批后企业携带核准件办理结汇。但核准件只能向外管局申请一次。 如果您是货物出口后才收到货款的或是先收取货款出口后才结汇的,就不需要在信贷系统登记预收款、申请额度而直接在一般贸易额度下结汇。如果是货物出口前收到货款的或在出口前先结汇的,企业就需要在信贷系统登记,向外管申请额度。企业进行登记后且在出口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及核销的,企业的预收款额度会提升为第一次出口额度的30%。对企业预收款额度外管局是有一定的控制的,不能超过范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