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体制的内容
投融资体制主要包括投资主体行为、资金筹措方式、投资使用方式、项目决策程序、建筑施工管理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内容。
1.投资主体。作为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投资主体的实施投资能力首先体现在决策能力上,决策功能贯穿于从投资项目决策到组织实施乃至项目交付使用后对投资获利处置的全过程。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投资主体基本是政府,投资来源高度集中于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投资主体基本实现了由单一的政府向包括政府、企业、银行、其他法人、个人在内的多元化主体的转变。
2.投融资方式。这是指投资主体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方法、资金运用方式,具体包括资金的筹措方式、经营方式、回收方式、项目建设的组织方式、投资收益分配和投资风险的承担方式等。投资方式是由投资体制中投资主体的层次和结构决定的,与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经营方式的转变直接相关。
3.投融资的运行机制。主要是指投资活动从确定项目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所要遵循有基本原则、规范和程序,包括投资运行的目标、决策、动力、信息传递和运行的调节方式与手段,对投资活动的激励与约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投融资运行机制,规范投资行为和投资管理,使投资活动真正纳入正常运行和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从投资的宏观层面和微观项目上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
4.投融资的宏观调控。这主要是指政府对投资主体的管理体系和方法。不同投资主体有不同的投资动机和行为特征。在投资领域中,单纯的市场调节不利于国家投资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实施,不利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因而必须建立科学的投融资宏观调控体系,运用各种不同职能的调控手段和机制,对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指导和调节,使投资活动有利于实现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过反复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投融资体制的各个方面都不断地得到改革和发展。包括建国初期开始建立的计划投资管理体制以及1992年后建立的市场经济投资体制。从时期上说,改革和发展过程可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分为前后两个大的时期。前一个时期以高度的计划性为主要特征,改革和发展的结果是不断使计划性进一步强化;后一个时期以计划向市场的转化为主要特征,改革和发展的结果是计划的成份越来越少,市场的成份越来越多。后一个时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变化历程又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78至1987年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初步启动时期、1988至1991年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时期、1992至1997年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攻坚时期、1998年至今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及成果初现时期。期间,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一系列的政策、办法,明确了投资主体分工,改革了投融资方式,拓宽和规范了投融资渠道,完善了宏观调控体系。
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
企业融资结构所显示的矛盾及转化,体现着在市场体系发育条件下企业制度所面临的矛盾,也反映了这种制度结构变革要求与传统的投融资体制的矛盾与冲突。从企业内部的融资结构变革到外部融资体制改造,都反映出了其不适应性的一面,它从效率、稳定性及市场体系的整体一致性方面提出了必须对现存投融资体制实施必要的改革。其涉及到的最主要部分有以下几点:
1.适应国有企业的转轨机制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政策上推进一个多层次的开放式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将会极大地改变我国目前的资本动员方式与融资效率,改变单纯依赖行政动员方式而又不至于减弱资金供给与动员能力,应通过市场体系的建设吸引民间资本,促进社会资本的积累与投资。与此相应,在政策上应建立与发展资本的民间动员机制,法人、企业与个人可参与企业的发起与项目投资,可通过开放式资本市场进行集资招股来获得社会资本,放松直至最终取消融资的行政管制与分配。
2.与企业结构转化及资本市场的开放发展相适应,金融业的资产结构与资金供给方式也需做出相应调整。这将要求对金融业的结构与银行经营管理体制做出进一步的改革:其一是要促进金融业的多元化发展,以适应市场的开放与企业的多元化发展。这包括放宽金融业进入限制,允许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与规范化,实现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引进国外金融机构加入竞争行列。其二是对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进行改造,推进其企业化经营,尤其是促进其资产结构的多元化,使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市场化,摆脱行政性干预,融资结构朝市场引导方向转化,以效率、安全性及流动性为准则,同时,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也是其市场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3.改变融资方式与调整融资结构,势必对现行的金融业行政管理体制提出改革要求。在政策取向上,是要向逐步放宽限制,培育市场竞争机制方向转化。目前最主要的政策调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逐步放宽对银行业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步开辟新的业务与融资渠道,以便调整银行业过于单一的资产结构与过于单调的融资方式。其中,具有急迫要求的政策调整是放宽银行业介入证券经营的限制,使其逐步进入证券市场,调整资产结构,可考虑逐步推进,从国债、基金开始,再扩展到高风险的股票。也可以对其投资介入设置一定的安全警戒线,如规定资金投入的比例等。除此之外,须逐步放宽对信托投资、融资租赁、保险代理、委托理财等业务的限制,提供一个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空间。第二,逐步放宽对利率的管制,推进利率的市场化。利率的市场化是金融业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即一方面可为银行市场化经营提供工具;另一方面,可为银行业调整资产结构,控制成本,提高效率提供基本依据。未来3~5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利率的市场化将是完全可行的。
4.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元化的直接融资体系,促进企业的市场化融资,改变其融资结构与资本形成机制。扩展直接融资体系是一项具有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既要求市场的扩展与融资能力的提高,又要求有投融资体制上的改革,为企业进入市场与社会资本通过市场进入企业铺平道路,这个改革涉及的因素十分复杂。一是要求全国性市场与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建设与规范化运作、发展,造就市场融资的硬件。二是放松对直接融资的行政管制与限制,为民间的集资以及公开上市建立一整套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刺激与吸引民间投资进人资本市场。三是放松利率管制.引进融资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评价与竞争来吸引与分流社会资金,分散融资的风险。四是逐步放松直至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融资的限制,使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转向以市场为依托,开展融资业务与选择自己的融资结构,并以此推进银行资产的证券化发展,提高其流动性与风险控制能力。五是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建设多元化的直接融资体系,如基金、投资公司、社会投资机构,以及民间的投资机构,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顺利地进入资本市场。这些都是投融资体系改革所要追求的最重要目标。
我国投融资结构调整的思路与对策
为适应GATS及WTO的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针对投融资结构不合理问题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速投融资结构的调整,以适应金融市场开放的步伐。
(一)发挥市场机制在投融资过程中的基本作用,拓宽非国有经济投融资领域及其与市场的投融资通道
金融市场开放以后,从参与市场的主体构成来看,既有外资机构也有中资机构,既有国有经济又有非国有经济,他们之间存在的独立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市场机制在投融资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我国的投融资结构调整的基本思路可以是:首先应当把政府投资的范围基本确定在非竞争性的公益项目上,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在缩小政府投资范围的同时还应转变政府对社会投融资活动的调控方式,减少直接控制和行政干预,使企业成为真正投资主体;再有,在投资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方面,应当扩大非国有经济的投资范围,拓宽非国有经济的融资渠道,在政策上积极引导、鼓励非国有经济参与竞争性项目和一些基础项目的投资,以促进有效竞争,降低金融风险,推动国有经济的存量重组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二)逐步增加直接融资的市场份额,提高间接融资效率,使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行发展,创造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同时存在为交易双方提供了较多的投融资选择的机会,有利于实现最佳的交易策略,同时也有利于改善金融资源的交易条件。在我国具体的来说就是要积极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通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信息完整性、增强市场机制的作用等途径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和金融效率。就此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这一进程: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积极培育能够适应开放型金融市场要求的微观交易主体;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的效率目标,继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落实监管措施;加快金融中介机构的建设,规范中介行为,提高中介效率;改变现行的以计划为主要特点的利率体系,通过利率市场化来提高利率对经济运行调整的杠杆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主体,尤其是确定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抑制恶性投机,提高投资效率。
在培育和发展直接融资的同时,提高我国间接融资的效率亦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尤其是在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情况下,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这一点显得更为突出。当前,提高我国间接融资效率的途径应当是:深化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明晰国有银行的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加强和完善银行内部管理,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现代业务素质;积极进行金融业务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增强在开放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业务竞争能力;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直接干预,为银行的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提高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降低国有经济对银行信贷资金的过度依赖。
(三)改善政府对投融资的宏观调控,建立有效的投融资风险约束机制和宏观调控体系
即便在金融市场放开的条件下,政府仍有必要采取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投融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但这种调控必须保证市场机制的基本调节作用,是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的。在整体宏观调控体系中,政府应当以预测性、指导性的投资总量计划引导各类企业的投融资行为,通过货币政策、手段调节社会的信用总量。政府在退出竞争性项目投资的同时要加快培育为投融资主体服务的市场中介机构,促进信息的公开传播,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投融资行为符合市场需要和产业发展规律,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四)深化银行体制改革,建立能够适应金融市场开放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和体系
首先,从外部条件和政策方向上给予商业银行真正的经营自主权,包括补充资金的自主权、发展机构的自主权、贷款决定自主权以及融资方式的自主权,促进商业银行向主动型和市场化的投融资业务发展。其次,从银行的内部改革及经营管理方面:商业银行要提高业务发展的技术含量,最大限度地挖掘产出潜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充分适应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管理方式的需要;按照经济效益原则,跟踪市场变化,灵活调整经营策略,实现富有效益含义的经营领域的置换和银行价值的最大化。
(五)适应金融市场开放的要求,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在推进国有经济重组和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扩大证券发行的规模和数量,促使企业面向市场筹资,特别是要积极拓展非国有经济证券融资的渠道;改善和优化资本市场的结构,积极扩大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发行和流通比例;深化体制改革,逐步淡化资本市场的计划管理额度控制和证券发行的行政分配,转变政府职能,从资本市场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职能定位出发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和交易体系;建立和健全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与诚信的原则,为资本市场发展创造一个有序、高效和规范运作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