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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的背景  

由于从2004年开始,我国粮食产量连年丰收,2004年到2006年,三年内中同粮食累计增产1335亿斤,粮食价格已经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如何调控粮食市场价格,继续稳定粮食生产,避免重蹈谷贱伤农的老路,成为决策者面临的主要问题。从我国粮食波动发展的历史看,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连续丰收之后必然伴随着连续的减产,其原因,除了一些不可控因素之外,最重要的就在于“谷贱伤农”情况的发生,连续的丰收导致了粮食的相对过剩,使得卖粮难的现象一再发生,极大的抑制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丰年歉年有序循环的规律。国家决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预案,正是为了预防历史重演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三农”问题越来越成为制肘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而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是“三农”问题的关键一环,工业反哺农业已提到实施的层面,为此,从2004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措施,涉及农田和耕地、粮食生产、市场价格、进出口和库存等多个方面,如通过控制保护农田和耕地,确保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基础条件;通过实行“三补贴”政策,鼓励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而通过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来稳定粮食生产、引导市场粮价和增加农民收入是众多宏观调控措施中的重要一项.它与其它宏观调控政策一样,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因而,具有较现实的意义。

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效果分析  

据有关部门预测,2007年中国小麦播种面积为2300万公顷,预计2007年小麦产量为10700万吨,较上午的10447万吨增长253万吨,增幅2.43%。小麦生产再次获得丰收,与国家最低保护价政策的实施不无关系。最低收购价政策促进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稳定了粮食生产,促进厂农民收入的提高。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使得以往出现过的粮食产量增长之后,随之实际市场价格下滑,从而影响生产者积极性的情况没有出现。2006/2007年度小麦价格水平明显高于 2005/2006年度,保护厂小麦生产者的积极性。我们可以想象,如果2006年不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小麦的市场价格可能会降到相当低的水平。正是由于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使得小麦的实际价格一直维持在高位运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效地激发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数据显示,1996年—2002年,城市居民收入增长了3326元,增幅达76%,粮食消费价格指数却发生了较大幅度下降,农民收入却只增长550元,在较低基数上增幅仅28.5%。而根据最近的数据显示,2006年实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农民增收40亿元以卜,没有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由于粮食价格的上涨,也不同程度的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据有关部门统汁,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了7.4%,应与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有很大的关系,从这层关系上来说,最低收购价政策基本上达到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预期目标。  

从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考虑,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抵御了同际粮价的大幅上涨对我国粮食市场的冲击。从2006年以来,由于受到主产国乌克兰、澳大利亚等灾害天气影响,小麦产量及库存大幅减少,根据美国农业部的预测, 07/08年度全球小麦库存量将降低到30年来的最低水平——11203万吨,年度供需缺口992万吨。受此影响,国际小麦市场价格走出了一波较为罕见的上涨行情。2006年,国际小麦市场价格较上年涨了30%,2007年在此基础上继续上涨了90%左右,正是由于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保证了我国小麦的连年丰产,使得小麦的年度供需有所盈余,有力地保证了我国的粮食安全。因而,最低收购价政策足规避粮食生产巨幅波动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国家非常时期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问题  

最低收购价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  

第一,收购主体权责不够明确,对代储企业管理难度较大。  

第二,现行最低收购价只有等级差价,没有品种差价,难以体现优质优价,不利于粮食结构调整。  

第三,最低收购价执行时段偏长、收购量偏大,部分取代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第四,销售方式过于呆板,增大交易成本。  

第五,现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利于[编辑]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运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发挥市场对粮食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当出现“市场失灵”时,政府应当在尽量不损害市场机制作用下,出台包括最低收购价在内的干预政策。循此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第一,明确收购主体权责,加强对代储企业的管理。  

第二,调整最低收购价格,充分体现品质差价、地区差价。  

第三,明确实施条件,发挥市场基础作用。  

第四,改进销售方式,提高交易效率。  

第五,以市场为导向,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  

第六,明确中央、地方两级粮食储备与托市收购粮食之间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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