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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总额

商品销售总额是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的商品金额。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和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的分类  

商品销售总额又分为批发销售总额和零售销售总额,  

批发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  

零售包括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

商品销售总额的范围  

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 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质;  (2)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 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购贷退出的商品;  (5)商品损耗和损失。

商品销售的记载时间  

商品销售的记载时间是以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出口商品,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的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银行财务费等,冲减商品销售。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冲减商品销售。  

自营进口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存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商品销售总额的填报 

 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批发和零售企业出现差错最多的指标是“商品销售总额”。如何正确填报该指标,也是批发和零售企业统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现在正值2006年统计年报及新一年定期报表期间,笔者结合执法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给企业统计人员提个醒,目的是帮助企业统计人员正确填报“商品销售总额”指标。  

一、出现差错的主要原因  

“商品销售总额”是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表号:e202-1)中的重要指标,及时、准确反映市场变化是该表的主要作用,所以统计制度要求上报时间较早,并且遇节假日不顺延。  

究其出现差错的主要原因:  1、企业结账滞后,造成月度数据的差异。该表为月报代年报,即每年1月到12月的数据相加为企业的年报数据,不须企业再报送本表的年报,各区县统计机构必须在次月的五日前上报市统计局。这就要求企业月底及时结账,才能准确计算出企业报告期的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但由于有的企业经营商品品种繁多、有的产业单位(门店)多、有的以进出口贸易为主的企业销售单据不能及时收回记账等诸多因素,造成不能按时计算出正确的数据。  2、企业统计人员对指标理解有误  主要差错表现:“商品销售总额”漏加增值税、每月月度数据错为累计数、压月报送漏12月份数据、简单乘增值税税率、包含非商品销售的收入、把销售成本错填成商品销售额等等。  

二、如何正确填报  

“商品销售总额”正确的计算方法是报告期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加上与其匹配的销项税。根据企业经营活动、销售对象、有无外地产业等不同情况,填报“商品销售总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单产法人单位及产业单位在北京辖区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其“商品销售总额”等于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加上与其匹配的销项税。若该企业当期销售商品全部为出口或免税商品收入,该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等于当期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净额。  2、有外省市产业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经营活动情况在经营地上报的原则,北京的法人企业报送e202-1表上的指标,只反映在北京辖区实现的报告期“商品销售总额”。既企业上报的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指标均不含外省市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3、主营业务收入与商品销售收入的关系:有的批发和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仅仅只是商品的销售,兼营业务较多,有的企业兼营美容美发、有的兼营咨询服务等,以上收入在企业《利润表》上全部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商品销售总额”应为剔除兼营收入后的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加上与其匹配的销项税。  

三、注意事项 

1、计算“商品销售总额”不要以商品销售收入简单的乘以固定税率。前几年,允许统计人员根据企业销售商品的不同乘以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商品销售总额”,年报时再按正确的数据调整。随着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多数企业商品销售适用的增值税不是单一的税率,有17%、13%及零税率等不同,按照新的规定,正确计算“商品销售总额”的方法只能用报告期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加上与其匹配的销项税。  2、年报可以调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6年《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表号E103-1表)年报中增设了“商品销售总额”(含增值税)指标,是专为企业调整2006年“商品销售总额”差额而设,因《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表要求上报时间较晚,若发现上报的2006年“商品销售总额”各月数据仍有误差,可按本文谈到的计算方法给予调整,确保该项指标最终数据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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