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尼·阿特金森的简介
安东尼·阿特金森(Anthony B.Atkinson)1944年生于威尔士蒙默思卡尔莱昂,1966年获剑桥大学文学学士,1969年获剑桥大学文学硕士。
1967-1971年在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任研究员,1971-1976年任埃塞克斯大学经济学教授,1976-1979年任伦敦大学大学学院政治经济学教授,1980----1992年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l992—1994年任剑桥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现为牛津大学拉菲尔德学院教授。
1988年担任经济计量学会会长,1989一l992年任国际经济学联合会会长,1989年担任欧洲经济学联合会会长。
阿特金森的学术成果颇丰,主要著作有:
《英国的贫困和社会保障的改革》、《不乎等的分配》、《不平等经济学》,《英国个人财富的分配》、《公共经济学讲演集》等。
阿特金森对经济学的研究与贡献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收入不平等的测量与解释,特别是财富的分配和财富在两代人之间的传递问题;二是现代公共经济学,特别是关于最优税收制度的设计问题。
安东尼·阿特金森的主要研究
最优税理论
在福利经济学中,“最优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市场机制对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即“市场配置效率原则”。19世纪末期以来,新古典经济学家,如马歇尔、埃奇沃斯、帕累托等的研究结果认为,市场自身足以有效地配置资源。福利经济学认为,如果不存在任何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就能使商品供求达到均衡。此时,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在存在公共品、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配置资源不是最有效率的,这就需要政府干预。福利经济学家把“最优原则”推广到公共部门,要求公共部门行使配置职能时,或者不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或者提供市场无法有效提供的产品(如公共品),或者矫正因市场失灵所致的某些损失。60年代后期西方经济学家把该原则应用于税制建设中。
阿特金森等经济学家认为,应在维持一定的政府税收收入前提下,使课税行为导致的效率损失达到最小,从而建立了 “最优税理论”。
最优税理论主要是指税收制度的设置必须满足一定税收原则的要求,这些原则包括效率、公平、经济稳定与增长、管理等等。而一套能够实现这些原则目标的税制,能在提供政府所需财政收入的同时,又能较好地激励经济行为主体。
最优税理论主要研究了三个问题:一是直接税(所得税)与间接税(商品税)的合理搭配;二是寻找一组特定效率和公平基础上的最优商品税;三是假定收入体系是以所得课税而非商品课税为基础的,如何确定最优累进(或累退)程度,以便既实现公平又兼顾效率。阿特金森指出,最优税理论综合考虑了商品税和所得税在效率和公平方面的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理论避免了孤立看问题带来的缺陷。商品课税容易实现效率目标,而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具有公平分配收入的功能;所得课税容易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而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促进经济效率。
在研究了商品税和所得税的适当组合,特别是用差别商品税来补充所得税是否可取的问题之后,阿特金森得出结论:在同时征收间接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开放税收体系下,如果政府更为关注收入分配,一般则会使用间接税,但由于均一间接税等价于同比例所得税,因此以不同税率运用间接税成为最关键的问题。
一般说来,在关注收入分配的平等并无所得税的条件下,最优税率随商品需求弹性的上升而提高,然而在引进具有免税水平的所得税以后,就没有必要使用间接税,而单纯通过一个固定边际税率的线性所得税就可以简单地达到最优目的。如果政府没有分配目标而仅仅关注效率,那就可仅仅使用直接税,并采用人头税的方式来完成。线性所得税只是所得税的特殊形式,更一般的所得税类型是非线性累进所得税。当所得税边际税率有多个,且税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甚至最高的边际税率定为100%,这样的累进所得税制度称之为非线性所得税。非线性所得税明显提供了更灵活的方式来实现所得税的分配目标。阿特金森以为,在这种情况下,统一的间接税是最优的,只要劳动和所有消费的商品之间是弱可分的效用函数。
收入不平等的测量
收入分配是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始终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用阿特金森的话来说,“没有任何一个问题比收入分配更令人感兴趣,但也没有任何一个经济问题像收入分配一样那么缺少科学研究”。
很显然,收入分配过于均衡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而收入差距过大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为了比较不同国家的福利分配,或者研究一个给定国家的分配的变化,一些衡量不同福利或者收入的指数是必需的。在20世纪早期,经济学家们关注实际的收入分配等级的产生,稍后开始考虑如何衡量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基尼在1913年提出了至今被广泛使用的基尼系数概念。从那以后经济学家们便在探索如何更好地运用统计学中的分布理论假说来描述观察到的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这种用方差、方差系数、相关平均离差、对数标准差等统计量(值)来概括分配分散程度的方法,称为实证方法。
阿特金森认为,讨论分配的不平等问题总是与价值判断相联系的。以实证方法度量不平等,从表面上看似乎避免了福利分析,但对这些方法更详细的考察将表明,每种方法都是以社会福利函数形式的隐含假设为基础的。如果能使这些隐含的社会福利函数明确化,我们就将更加清楚地看到每种度量隐含的公平观。比如,基尼系数所体现的社会福利水平是以收入的加权平均来衡量的,其权重就是将收入排序得到的序数,更具体地说,它给予最高收入者的序数是1,第一高收入者的序数是2,依此类推。显然,基尼系数给出的社会福利评价是和一个隐含的任意社会福利函数结合在一起的。这也是统计度量方法遭到批判的重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之一,就是把对分配不平等的社会价值判断引入度量之中,一个很好的方法是利用社会福利函数,从具体的社会福利函数中推导不平等度量尺度而使福利判断显性化。
社会福利函数能依据社会偏好为各种社会状态排序。这里状态可以是社会的公共产品,也可以是收入、财富的分配。阿特金森在借鉴和考察他人关于不平等分配计量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更为切合实际的计量方法,即规范法。规范方法就是以平等主义的价值判断为基础,从而导出不平等的度量的。度量指标直接显示了价值判断,而不是如实证方法那样只是对实际的分配模式作统计描述。
在考察了传统不平等计量方法存在的缺陷后,阿特金森通过引入公平分配的均衡收入水平的概念,重新确定了不平等计量的公式(阿特金森指数),即:I=1- 。I在0~1之间变动。当I值下降时,意味着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如果某国的I值为0.3,就意味着要实现收入的平等分配,只需要使现有国民收入的70%达到相同的社会福利水平。或者说一个使均衡金额增加5%的再分配方案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了进一步反映人们对绝对不平等的厌恶程度,阿特金森稍后又改造和发展了上述公式。阿特金森指数不仅对收入在不同阶层之间的转移更加敏感,而且与不平等厌恶程度的相关性较强,因此,它比惯常的测度不平等的方法在逻辑上更加严密,更能准确测度不平等程度。
阿特金森还专门研究了就收入分配以及财富的跨代分配。个人收入分配状况不仅决定于个人不同的禀赋、嗜好和运气等自身因素,而且还要受税制、公共支出等利益分配、社会政策的动态变化和财富跨代分配的程度等外在因素的影响。阿特金森认为,在要素价格不变的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状况首先决定于个人的收益能力,但收益能力在各代之间的传递要受诸如婚姻形式等许多社会变量的影响,从而造成各代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平等。
即使个人收益能力相同,但由于受机会不平等的影响,同代个人之间或跨代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也会不尽平等;其次,个人财富分配状况还要受制于继承财产的程度,而继承财产的程度在一定条件下取决于支配财产分配的各种继承法规及其与家庭规模的相互作用。因此,各种继承法规与家庭规模成为影响财富跨代分配状况的重要因素。此外,具有不同能力和嗜好的个人还要受经常变化的诸如鼓励或管制投机、鼓励或控制土地的使用等经济政策(可通过不同的税收政策来实施)的影响,从而不断改变着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