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牢问题

套牢问题的提出源于Williamson(1979,1985),以及Benjamin Klein,Robert Crawford,and Armen Alchian(1978),后来这一概念在经济分析中越来越广泛接受,并成为由Grossman、Oliver Hart、Moore建立起来的著名的现代产权学派以及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基础。其主要思想为,如果一项交易活动,需要一方投资,而一旦投资就不能收回形成沉没成本,而有关交易的价格的条款却不能事先确定,只能事后确定,那么就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在先期投资者已经投入的情况下,后者会借机剥削前者的利益,这就是套牢行为。套牢行为的后果是形成投资的不足。 所谓“套牢问题”,是企业理论中的一个经典问题,它指的是在两家企业以市场合同形式建立的供求关系中,由于资产专用性的原因造成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从而导致投资不足。譬如,在汽车产业中,由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零部件企业很容易对整车企业的采购形成一种依赖:因为你已经为配套生产这家企业所需要的零部件进行了大量的专用投资,不可能轻易转产其他产品———实际上你已被“套牢”在这家企业身上。一旦被“套牢”,就会陷于被动,很难再与对方平等地讨价还价,因为他可以以终止合同相要挟。为了避免自己被套牢,陷于被动,理性的选择是不进行或者尽量少进行专用投资。但这样做的结果是企业投资不足,整个汽车产业也不可能是高效率的。

最新编辑:2019-10-3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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